非法制售网红饮料 16人被刑拘
编辑:admin 日期:2018-12-25 09:33:28 / 人气:
日前,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成功破获一起特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现已刑事拘留16人,涉案价值400余万元。
案情回顾
7月12日,有群众举报,在沈阳市部分酒吧、KTV、迪厅附近出现大量能使人“上劲”的一种被称为“小黄瓶”的饮品,来源神秘,只通过微信销售,专人送货,十分紧俏,号称网红饮料。这种“小黄瓶”无明显标识,内装淡黄色液体,饮用后会出现眩晕、精神错乱、神志不清、妄想等症状。沈河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调查。经有关部门鉴定,此药水中含有γ—羟基丁酸,该成分已于2007年被列为国家一类精神药品。
鉴于案情重大,公安机关随即抽调警力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历经一个多月的细致摸排,专案组终于摸清了这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团伙的基本情况。在掌握大量犯罪证据及犯罪嫌疑人落脚点后,专案组立即采取抓捕行动。
9月4日晚,专案组在沈河区某公寓内一举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5名,捣毁加工窝点一处。经初审,上述5名犯罪嫌疑人对参与生产销售含有一类精神药品成分的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专案组随后顺线追踪,先后辗转全国多个省、市、自治区,历经两个多月工作,又陆续抓获该犯罪团伙成员11人,捣毁加工窝点两处,查获生产原料200余公斤、待售药水500余箱、待加工饮料600余箱。
经查,从今年3月至今,犯罪嫌疑人唐某(22岁)从省外网购γ—羟基丁酸原液、瓶盖、威度魅饮料,然后统一集中到租用的公寓内,由王某(20岁)等4名犯罪嫌疑人负责添加、制作、装箱,其他犯罪嫌疑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在网上兜售,从中非法牟利。
目前,涉案的16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被沈阳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新闻来源:人民网
律师说法
受访律师: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 冷长剑
我国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
所谓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无任何营养价值,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肌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用不能饮用的污水兑制酱油等。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向饮用的饮料中加入γ—羟基丁酸,该成分属于国家一类精神药物,属于不能直接食用的药物,所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对于本罪的处罚,我国刑法也有具体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温馨提示
网红饮料已经成为广大青少年热衷的时髦消费品,特别是在酒吧、迪厅等娱乐场所时有销售,然而,不少商家为了牟取暴利,在网红饮料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饮用后会出现头晕目眩等不良反应,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警方在此提醒广大青少年,不要随意在网上购买无明显标识的网红饮料如小白瓶、灯泡、奶茶、小黄瓶等,更不要随意饮用,以免身体受到伤害或给违法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提供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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